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943号
原告: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桥东首桥北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143号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淮安市锐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