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执20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8616639G,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2)苏0804诉前调确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人民币48311.82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应付2017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的物业费10835元后尚欠37476.82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未付全部款项,被执行人还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淮安市“互联网+登记查控”一体化平台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涉多起关联案件未履行,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2023年7月25日冻结期限届满)。 2、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如车辆、不动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亦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2年10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违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2022年10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476.82元,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04诉前调确6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刘 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