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1311执恢380号 ?? 申请人: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687266。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东册山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8616639G。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143号办公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与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