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褚如建、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30执24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盱眙县。
负责人:管连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飞,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褚如建,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执行人:清河区维科家纺专卖店,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经营者:褚如建。
被执行人:丁美荣,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丁美荣。
被执行人:梁雷,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淮安宝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执行人褚如建、***、清河区维科家纺专卖店、丁美荣、淮安市华安装饰有限公司、梁雷、淮安宝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830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吴银国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