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工农路****/div>
法定代表人:丁浩轩,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同意,决定将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6月29日,本院对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反映,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注册资本为633万元,股东为丁美荣,持股比例为100%,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淮安市清江浦区工农路****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为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17)苏0812民初10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94382.30元,逾期利息11663.44元,逾期罚息89274.15元(截止2018年4月20日),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利罚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丁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7960元;三、被告滕芳、陈同兵、丁杰、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199元,保全费4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619元,由丁美荣、滕芳、陈同兵、丁杰、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暂未发现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作出(2018)苏0812执44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向本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故执行部门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在本区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对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花 苗
审判员 刘卫花
审判员 陈 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