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破9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7月15日,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担任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无经营场所,无经营人员。管理人已审查认定的债权金额为1385192.38元,据此编制的债权表已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苏0812破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该无争议债权表。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调查,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仅为1919.49元,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同时,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淮安市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花 苗
审判员 刘卫花
审判员 陈 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