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7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7月17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钱毓芬,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奇,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市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庄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1000号恒隆国际4F。
法定代表人庄文龙。
原告***与被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庄文龙、谢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起算,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9日起算,按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且上述金额应扣除已付的256万元);二、被告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被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3)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616元,由被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被告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中一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795000元,申请执行费90195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正式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立案前询问接待,询问其是否知晓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21年9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2021年9月3日,2021年11月29日,2022年1月26日,2022年2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至此本案执行到位申请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
7、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对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9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文书;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葛健颖
审判员 夏 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桑莹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