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1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八都市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高新路1000号恒隆国际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审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上诉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其缓交上诉费用,并再次向其发送《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交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但***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