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156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丽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
被告:***,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常红南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5845XD。
负责人:闵岳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址地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号918-920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0060157827P。
负责人:童文庆,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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