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311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
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鲁0202民初311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富通海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案外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青岛富通海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211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2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青岛富通海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各持有50%股权,并判令青岛富通海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是青岛富通海工贸有限公司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因此对上述股权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富通海工贸有限公司股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