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2执16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9号1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1XXXXXXXXXXXX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57.8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1XXXXXXX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琨
审判员许毅
审判员钱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闫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