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2执1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锦绣苏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9号1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永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10198641005102413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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