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执26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村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K12060276T。
法定代表人:缪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金川门外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33940475XR。
法定代表人:张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9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存款19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