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终3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川,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村前街。
法定代表人:缪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巨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天安数码城首期****
法定代表人:黄立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天安数码城首期**(天安创新广场)**>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巨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9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经与一审被告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解后,自愿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90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8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巨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江苏巨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8元,减半收取5889元,由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梅
审判员  王佳
审判员  王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