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

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执2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村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K12060276T。
法定代表人:缪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金川门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33940475XR。
法定代表人:张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126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欠款。本院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冻结、划拨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994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听取了其意见,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关于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世卫
审判员  卞文新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