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财保49号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胜利,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村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K12060276T。
法定代表人:繆文明,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对鲁山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万元〔鲁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3民初140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鲁山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对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30万元。冻结限额为3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对鲁山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万元〔鲁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3民初140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鲁山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江苏永阳涂料有限公司暂停支付。冻结限额为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利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