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长城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淮安市长城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3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长城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X08569293R。
法定代表人:马黎
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中心学校,住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2756823728H。
法定代表人:韩君营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长城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长城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3民终1560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长城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中心学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并长期履行,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02执336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陈瑞
审判员  方 勇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