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肯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1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号世界之窗文化园C区A、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肯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詹方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肯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