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24688号
原告: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宙,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野公司)与被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虫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视野公司诉称,2019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一)》、《2019<铁甲雄心>第二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铁甲雄心”第二季进行灯光设计、灯光系统编程、灯光控台、舞美设计等事项。2019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在上述合同费用基础上增加部分道具及采访间搬迁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被告却未能及时支付合同对价款。2019年8月19日,双方就上述协议签订《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共同确认截至2019年8月8日,签署合同被告欠付原告款项及应付期限。待期限届满后,被告仅付款100万元,除《安装合同》外的另四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但在《安装合同》项下仍欠付原告286.20万元,现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286.20万元,及支付以286.20万元为基数计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10万元。
被告智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了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条款。其中,《安装合同》首部明确记载了被告“住所地/联系地址”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弄XXX号楼3层,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纠纷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是明确知晓的。另外,被告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亦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相关租赁合同亦能就此予以证明。综上,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安装合同》项下仍欠付其款项,进而提起诉讼;而根据《安装合同》记载:“甲方:智虫公司;住所地/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弄XXX号楼3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内容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书面选择智虫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已明确披露智虫公司住所地位于长宁区,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此亦明确知晓。另结合被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可知,“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弄XXX号301室”承租人确为智虫公司,与其答辩意见相符,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已于《安装合同》合意以批露地址确定了管辖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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