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江苏广电石湫影视基地有限公司、南京海宇澜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民终8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29号。
主要负责人:刘震,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电石湫影视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
法定代表人:蒋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寅,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宇澜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人民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江幼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号世界之窗文化园C区A、C座。
法定代表人:杨寒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曾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孔令志,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广电石湫影视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湫公司)、南京海宇澜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宇公司)、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野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孔令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7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联合财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石湫公司、海宇公司、视野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视野工程公司虽向孔令志转账4万元并称此款是车辆维修费,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孔令志则认为该费用系车辆的贬值损失,由此可知,双方在一审中并未就该款项性质达成一致意见。2.一审法院未支持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不当。孔令志的苏A×××××奔驰轿车在2016年9月14日的事故中损坏,经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定损为56140元,车辆实际维修支出56140元,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按车损的70%赔付即39298元,剩余部分16842元未予理赔,由孔令志承担。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孔令志有权就未理赔的16842元向责任人赔偿,至于责任人如何赔付以及赔付多少,完全是孔令志与责任人自愿协商的结果。但一审法院却认为,责任人视野工程公司已经赔付4万元,中华联合财险不能就保险理赔款39298元行使代位求偿权明显不当。
石湫公司答辩称,其并非石柱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宇公司答辩称,其不是侵权人,对车辆损坏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视野工程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分配举证责任正确,中华联合财险仅应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本起事故视野工程公司已经支付了4万元维修费,在金额上超过了理赔款,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无权再向其求偿。另外,倒塌的石柱不属于视野工程公司负责加固和维修范围。
孔令志未陈述意见。
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石湫公司、海宇公司、视野工程公司连带偿还款3929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4日14时许,因刮风下雨导致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石湫公司内《勇者大冲关》节目拍摄现场大门旁的柱子倒塌,将海宇公司员工即原审第三人孔令志停放在此的苏A8C0**奔驰轿车车顶后部砸坏。苏A8C0**车辆所有人为孔令志,孔令志为该车辆在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保险限额316800元。事故发生后孔令志向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报案,经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查勘定损维修费金额为56140元。后孔令志为维修车辆花费维修费56140元。2016年10月11日,南京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开具了金额为561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孔令志向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依据双方之间保险合同于2016年10月17日向孔令志赔付了其车辆损失的70%即39298元,免赔30%。
对各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为证明主张,另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节目制作单位相关协议》复印件,拟证实《勇者大冲关》由海宇公司承办和录制。石湫公司与海宇公司签订的该《节目制作单位相关协议》中约定:“节目名称:勇者大冲关;录制地点:石湫影视基地;制作单位:海宇公司。一、来往车辆相关……3、节目制作单位的所有车辆均需按照基地公司要求在指定位置停放;二、工作人员出入场:1、制作单位在节目录制过程中秩序、安全等相关事项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三、消防、其他安全事项及相关责任……4、录制现场舞美道具均由舞美制作单位搭建,……若因舞美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舞美制作单位负责。”石湫公司、海宇公司、孔令志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海宇公司对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协议是2015年所签订,协议所涉押金2万元也已退还,车辆停放符合其与石湫公司约定;视野工程公司质证认为其非协议签订主体,无法确认其三性。证据2、2016年5月的24日《江苏卫视频道(勇者大冲关)户外闯关类赛道制作安装合同》,拟证明场景城堡外围钢结构的加固和维修由视野工程公司负责。海宇公司与视野工程公司签订的该合同中约定:“发包方(甲方):海宇公司;承包方(乙方):视野工程公司;双方就乙方承接《勇者大冲关》栏目舞美项目的安装、搭建等有关事项等有关事项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二、项目名称及内容:项目名称:2016年《勇者大冲关》;项目地点:溧水区石湫镇影视基地;项目内容:(1)场景城堡外围钢结构的加固和维修。……六、竣工验收:制作完成后,承包人应提前三天报甲方验收,验收标准为国家、省、市标准,舞美制作行业标准。最终是否验收合格以甲、乙双方的书面签字为准。七、双方权利义务:2、乙方权利义务:(2)乙方对于实施安装、演出过程中及往返交通运输的安全事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在安装、演出、拆除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与第三方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八、违约责任:4、无论本合同项目是否通过甲方验收,均不能免除乙方依据合同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若因乙方舞美制作成果的质量瑕疵导致甲方或第三方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予以赔偿。”石湫公司、孔令志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海宇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合同属商业秘密,合同中未涉及案涉柱子,仅是赛道制作安装,合同是对赛道、场景城堡本身的外围钢结构由视野工程公司维修加固,柱子是在整个拍摄场景外围。视野工程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倒塌的柱子并非是由视野工程公司加固维修的义务范围。
石湫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2016年8月10日《后勤保证服务协议》及《节目制作单位相关协议》,拟证明石湫公司仅提供场地及后勤服务,倒塌石柱属舞美道具一部分,是城堡外围墙壁的嵌体,维修义务应由海宇公司承担。石湫公司(甲方)与海宇公司(乙方)签订的《后勤保证服务协议》中约定,甲方提供后勤服务期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9月10日,乙方拍摄所用区域为圆形《勇者大冲关》场地,后勤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安保人员、保洁人员、水电工、技术指导等。《节目制作单位相关协议》内容同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举证的该份协议。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对两份协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案涉事故未在后勤服务期限内,后勤保证服务协议与案涉保险事故无关;海宇公司质证认为后勤保障服务协议与本案无关,节目制作单位相关协议是2015年的协议视野工程公司认为其非协议签订主体,无法确认其三性。孔令志对上述证据三性予以认可。证据2、2016年5月24日《江苏卫视频道(勇者大冲关)户外闯关类赛道制作安装合同》,拟证明造成事故的设施由海宇公司投资建设,并委托视野工程公司进行安装维修加固,海宇公司是设施使用人及维修维护责任人,场景城堡外围钢结构加固及维修应由视野工程公司承担。该证据与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举证的证据2为同一合同。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海宇公司、视野工程公司、孔令志质证意见同上述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举证时质证意见。证据3、2016年11月4日视野工程公司员工俞扬向孔令志转款4万元的电子回单一份,拟证明海宇公司作为设施的管理主体要求施工方视野工程公司向孔令志支付4万元赔偿款。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海宇公司、视野工程公司、孔令志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视野工程公司认为其员工代为向孔令志付款,不能推定视野工程公司为责任主体,所支付的4万元非孔令志所称贬值损失,而是向其支付的车辆维修费用。孔令志认为支付的4万元是对车辆折旧的补偿。
海宇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照片3张,拟证明赛道制作安装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场景城堡外围指的是照片中城堡本身的加固和维修,涉案的柱子在围墙之外,不是位于拍摄场地内。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及其他被告、第三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石湫公司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2、2015年7月28日海宇公司向石湫公司依据节目相关制作单位协议的约定支付场地押金2万元的付款回单,拟证明石湫公司提供的协议是2015年的。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石湫公司、孔令志对该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异议,石湫公司对其证明目的不予以认可,认为回单上并未写明是哪一项目、哪一场地的押金。视野工程公司质证认为无法确认其三性。证据3、视野工程公司出具的2016年勇者大冲关户外闯关类赛道制作安装总结一份,拟证明海宇公司与视野工程公司的赛道制作安装过程中均是围绕赛道的制作安装,不涉及本案的大门和柱子。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是视野工程公司单方制作,并未涉及石柱;石湫公司对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视野工程公司、孔令志对该证据无异议。证据4、(2018)苏01民终1900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海宇公司仅负责节目资金的筹备与管理支付以及与江苏卫视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合抱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负责节目的筹备、拍摄等相关制作工作,节目知识产权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各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石湫公司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视野工程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视野工程公司员工俞扬支付给孔令志4万元的付款凭证作为证据,拟证明视野工程公司在2016年11月4日向孔令志支付4万元车辆维修款,不论视野工程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视野工程公司已经支付了4万元,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不成立。各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认为该凭证未注明支付的费用系何种性质,追偿权应当成立有效。孔令志认为4万元是的车辆折旧费,并不是维修费。
孔令志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车辆通行证,拟证明石湫公司给其发了车辆通行证,车辆受其管理。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石湫公司、海宇公司、视野工程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石湫公司认为孔令志停车地点并未阻碍任何安全通道,停在舞美道具旁不违反相关规定。
在一审庭审中,孔令志陈述2016年11月4日视野工程公司在支付其4万元时对于保险公司已向其支付理赔款的情况已知晓,视野工程公司陈述在其支付4万元时对孔令志已领取保险公司赔款的情况并不知晓。
一审法院对上述《节目制作单位相关协议》《江苏卫视频道(勇者大冲关)户外闯关类赛道制作安装合同》《后勤保证服务协议》、视野工程公司员工俞扬支付给孔令志4万元的付款凭证、照片、2016年勇者大冲关户外闯关类赛道制作安装总结、(2018)苏01民终1900号民事裁定书、车辆通行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孔令志向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与孔令志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保险人孔令志支付了保险赔偿金39298元,依据上述规定,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向孔令志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孔令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责任主体问题,即对案涉保险标的车辆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三者究竟是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造成孔令志车辆损坏的倒塌柱子是《勇者大冲关》节目录制现场场景外围大门构筑物的一部分。海宇公司系《勇者大冲关》节目的制作单位,其作为发包方与视野工程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江苏卫视频道(勇者大冲关)户外闯关类赛道制作安装合同》中约定,视野工程公司为2016《勇者大冲关》栏目舞美项目的安装、搭建等有关事项的承包方,项目内容中包含场景城堡外围钢结构的加固和维修。海宇公司、视野工程公司抗辩否认倒塌柱子在合同约定的维修加固范围之内,依据双方所签合同记载的文义理解,结合大门作为栏目通行使用的实际情况,场景城堡外围钢结构应包含场景外围大门,对其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合同中约定“视野工程公司对于实施安装、演出过程中及往返交通运输的安全事项承担全部责任,视野工程公司在安装、演出、拆除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与第三方损害由视野工程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与海宇公司无关。”“无论合同项目是否通过海宇公司验收,均不能免除视野工程公司依据合同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若因视野工程公司舞美制作成果的质量瑕疵导致海宇公司或第三方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视野工程公司应负责全额予以赔偿。”故视野工程公司作为《勇者大冲关》栏目安装、搭建舞美项目的承包人,对栏目场景外围钢结构负有加固及维修的义务,其作为案涉构筑物的管理人,其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维修及加固义务,致场景外围门柱脱落、倒塌导致孔令志车辆受损,视野工程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石湫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实石湫公司系案涉大门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故石湫公司对车辆损坏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海宇公司,作为案涉栏目外围大门构筑物的使用人,其提供的《江苏卫视频道(勇者大冲关)户外闯关类赛道制作安装合同》可以证实栏目舞美项目的安装、搭建等有关事项的承包方为视野工程公司,场景城堡外围钢结构的加固和维修由视野工程公司负责,海宇公司对损害结果无过错,故海宇公司对车辆损坏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能否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孔令志对侵权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视野工程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因孔令志车辆受损向其支付了4万元,视野工程公司认为支付的款项系车辆维修费用,孔令志陈述该款系对其车辆折旧的补偿,孔令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受领该款的事由,故一审法院认定该4万元系视野工程公司向孔令志支付的车辆损失。孔令志就其车辆损失39298元部分获得了来自保险人及第三者的重复赔偿。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及孔令志均未举证证明视野工程公司在向孔令志支付赔偿款之前已经知晓孔令志自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处获得了赔偿及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取得了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视野工程公司处于不知情的情况下,视野工程公司在孔令志已从保险人处获赔范围内又向孔令志作出了赔偿,则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不可再就该保险赔款行使孔令志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故对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均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在本案中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关于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要求赔偿损失39298元的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1.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同时被保险人自然承担依法让渡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对本起保险事故造成案涉机动车损失为56140元,保险人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孔令志赔付39298元后,其可依据上述规定在理赔金额范围内向造成本起保险事故的侵权责任人视野工程公司进行追偿,但基于视野工程公司已向孔令志赔付了4万元。现无证据证明视野工程公司在知晓孔令志已从保险公司获赔39298元情况下,仍向孔令志赔付4万元。因此,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石湫公司、海宇公司、视野工程公司赔偿其损失39298元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财产损失以填补为原则,孔令志通过机动车事故从保险人处获赔39298元,从视野工程公司获赔4万元,合计79298元,而本起事故车损仅为56140元,对孔令志获赔金额超出车损的部分,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可另案要求孔令志返还。
综上,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劲松
审判员  朱永刚
审判员  夏奇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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