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5民初17052号
原告: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寒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宙,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茹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洋,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陈宇琦独任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宙、张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洋参加了该次庭前会议。本案经原、被告双方申请,延长调解期限两周。后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合同款2,86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6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2.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变更其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合同款2,66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6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铁甲雄心》第二季的灯光设计、灯光系统编程、灯光控台等事项,合同价款为370,000元。
同日,双方又签订《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同一项目进行舞美设计,合同价款为500,000元。同时,还签订了《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设计费用在节目整体舞美制作费用外另行结算,节目整体舞美、道具、灯光费用共计4,280,000元,不包含原合同的设计费。
该日,双方还签订了《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铁甲雄心》第二季节目进行舞台、道具、灯光安装事宜,合同价款为4,280,000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为寻求救济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2019年6月6日,双方签订《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在上述合同费用基础上,增加部分道具及采访间搬迁费用,增补费用为180,000元(含9%税)。
原告依约履行了上述合同,然被告未能支付款项。2019年8月19日,双方就“铁甲雄心”项目所涉的上述五份合同的合同款结算一事签订《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共同确认截至2019年8月8日,前述合同中被告未支付的款项共3,862,000元,其中《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项下尚欠2,996,000元,被告应于2019年11月13日前支付全部欠款。
上述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在2019年12月16日、2020年5月29日支付1,000,000元、200,000元,除《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外的另四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仍欠原告2,662,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诉至本院。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
2.《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
3.《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一》;
4.《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
5.《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二》;
证据1-5共同证明双方对于款项金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6.《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证明被告目前尚欠原告2,662,000元,且此份协议即为本案涉讼协议。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支付1,000,000元。
8.《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证明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律师费100,000元。
被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同意支付原告1,685,460.50元(=2,662,000元-700,000元-276,539.50元)。理由如下:1.原告在《铁甲雄心》第二季舞台、道具、灯光设计、安装过程中,因设计不合格及违规操作给被告造成了重大影响,双方经协商同意先行扣减合同款项700,000元,并据此签订了《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2.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约定的食宿交通费用(不含税)共计164,800元、《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的食宿交通费用(不含税)共计67,000元、《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的食宿交通费用(不含税)共计23,750元。但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已为原告安排了食宿、往返交通并支付了全部款项,故被告无需支付上述合同约定的食宿交通费用(含税)共计276,539.50元。3.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不合理。《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均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就该两份合同项下的款项,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另《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项下所欠余款为1,796,000元,故即使计算违约金,则应以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且违约金计算标准应调整至按LPR计算。违约金应自2020年5月25日起算。4.原告诉请金额高于《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项下欠付金额,如涉及其他合同应分案处理。
被告为持其辩称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二》,证明原告违反了《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第五条第7、8款约定,且违反了《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第四、五条约定;
2.转账凭证,证明2019年12月16日起,被告已支付了1,200,000元;
3.检讨,证明原告因电焊工人无焊工证件向被告进行书面检讨;
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违反《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完工交付;
5.照片一组,证明原告搭建舞台在节目录制过程中坍塌;
6.现场照片一组,证明原告现场施工人员在没有确保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焊接;
7.不合格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安装灯光存在严重反光问题,影响节目效果;
8.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承认其工作违规,同意向被告赔偿;
9.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5月25日,双方沟通结算事宜;
10.发票,证明在先开票后付款的请款下,原告并未向被告开具700,000元的发票;
11.餐饮合同及发票、住宿合同及发票、车辆明细及发票,证明被告在相关部分的实际支出。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5因原告未提供合同附件,内容不完整,故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确认原告提供的内容与合同相应内容一致,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原告存在多次违规操作及施工失误,双方协商先行扣减合同款700,000元作为赔偿方签署了该协议;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双方间共有5份合同,且通过结算协议确定了被告尚欠原告的款项金额,双方在铁甲雄心第二季合作中不存在其他争议;对证据2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4、5、6、7、8的三性均不认可,这些均发生在双方签署结算协议前,即使内容属实,双方也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尚欠款项金额,其他已无争议;对证据9的三性均不认可;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结算协议约定仅在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前支付3,160,000元时原告才同意免除700,000元;对证据11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4月23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铁甲雄心》第二季节目灯光设计、灯光系统编程、灯光控台和参与导演组的会议对接、节目录制现场灯光指导等事项;合作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灯光设计费用总金额为370,000元,支付方式为:(1)乙方进场后三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2)乙方完成灯光安装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节目第一期录制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3)节目最后一期录制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40%,(4)节目录制完毕30日内,甲方支付暂定总价的30%。双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都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作为乙方)又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指定的设计师进行“铁甲雄心第二季”节目的舞台美术设计,项目实施地为上海;委托内容为舞美设计沟通规划、3D彩色效果图、3DMAX模型及通道、备彩间、休息室等相关配图;费用为500,000元(本合同费用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及收益,且为乙方承办“铁甲雄心第二季”节目整体舞美制作费用中的一部分,即甲乙双方日后协商确定的节目整体舞美制作费用的总价包含本协议的舞美设计费用);项目预计自2018年11月1日开工至2018年12月31日完结,乙方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委托内容的效果图及相关配图等工作成果;结算方式为:(1)如乙方如期完成并交付委托内容且通过甲方验收后,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费用;(2)在栏目第一期录制完毕后,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70%的费用,双方日后确定整体舞美制作项目总价及付款方式时,可对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进行调整变更;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目需至外地开会及舞台搭设监工,期间产生之交通、住宿、通关证件、现场指导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的设计费用中。
同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双方签订了《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乙方已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及相关配图,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150,000元设计费用,现经协商达成如下意见共同遵守:“一、原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在节目整体舞美制作费用外另行结算,原合同约定的伍拾万元设计费用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进行结算。二、节目整体舞美、道具、灯光费用共428万元,不包括原合同中的设计费用。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原协议执行。”
该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舞台、道具、灯光安装搭建(包工包料);合作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合作要求为4月12日进场安装,5月3日交付甲方验收,5月10日开始录制,5月26日节目录制结束后拆除;甲方共计应当支付乙方合同总价4,280,000元,按如下进度支付:(1)乙方进场后三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作为预付款,(2)乙方完成舞台安装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节目第一期录制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3)节目最后一期录制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40%,(4)节目录制完毕30日内,甲方支付暂定总价的30%和增补款(如实际有发生且经甲方书面确认);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如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则每延误一天,甲方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交付时间顺延,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补足;本合同项下所约定之实际损失系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经济利益的减损、守约方为证实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各项调查取证、公证费用,以及守约方为寻求救济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2019年6月6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了《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现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原合同费用基础上增加部分道具及采访间搬迁费用。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铁甲小雄心》的舞美道具、景片及灯光搭建服务。三、节目录制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至6月5日。四、双方确认的增补费用为180,000元,含税9%。甲方在签订合同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增补款项的50%,即9,000元,剩余增补款项于节目录制结束后30日内支付,即90,000元。五、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及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提供服务。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原协议执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019年8月19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约定双方合作了铁甲雄心第二季项目并签订了《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合同金额4,280,000元)、《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合同金额370,000元)、《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及《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金额500,000元)、《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二》(合同金额180,000元),签署合同约定的舞美灯光设计及舞美道具、灯光制作和安装搭建工作已全部完成。截至2019年8月8日,前述合同款上有1,395,000元未开发票,有3,862,000元未结算,明细如下:(1)《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合同金额4,280,000元,已结算1,284,000元,待结算2,996,000元;(2)《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合同金额370,000元,已结算34,000元,待结算336,000元;(3)《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金额500,000元,已结算150,000元,待结算350,000元;(4)《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二》合同金额180,000元,已结算0元,待结算180,000元;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剩余款项结算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共同遵照执行:“一、如甲方在2019年11月13日前支付乙方316.2万元,乙方同意免收剩余70万元的款项。(即甲乙双方就铁甲雄心第二季合作无其他经济结算事宜)。二、乙方于甲方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付甲方发票。三、除上述款项支付事宜外,双方在铁甲雄心第二季项目的合作中不存在其他争议。”
2019年12月16日,被告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交易附言为“舞美、灯光安装”。
2020年5月25日,被告方员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方员工“这周内先解决20,实在是盘不出来,你和公司说说。银行贷款还是没下来,应该就是下周上半周,然后后面6月底80,7月底结清116.2”。
2020年5月29日,被告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交易附言为“划转”。
另查明,原告(作为甲方)与案外人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诉讼,律师费为100,000元。该所于2020年6月17日开具应税劳务为律师代理费,金额为100,000元的发票给原告,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支付。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虽双方签署了《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但《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未尽之部分,双方仍受《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一》、《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二》约束。另原告确认,《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项下费用已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一》、《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二》、《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张、《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的陈述为证。
经原、被告同意,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然因违约条款未达成一致而未能调解成功。
本院认为,涉讼《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系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且《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系原、被告间对于已签署的《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一》、《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二》项下所有未结算款项经协商一致作出处理所签订的协议,双方对合同效力均予以认可,理应按约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关于欠付金额。被告辩称应扣除700,000元作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及失误的赔偿,并扣除《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二》费用清单中约定的食宿交通费用共计276,539.50元(含税)。对此,本院认为,关于损失赔偿,原、被告已在《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如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前支付3,162,000元,原告同意免收剩余700,000元的款项。可见,在被告逾期支付原合同款的情况下,原、被告综合考虑双方在各份合同项下的履行情况,经协商一致同意,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前支付欠付合同款3,162,000元的前提下总欠款金额可以减免700,000元。然如被告举证及庭审自认,其并未按《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之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甚至在2020年5月25日被告再次承诺于6月底支付800,000元、7月底结清1,162,000元后仍未兑现该承诺。现被告反而以《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中附条件的减免约定,以及2020年5月25日被告未实现的承诺来主张无论如何应扣除700,000元的支付义务,属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食宿交通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在原系列合同已届支付期的情况下,通过签署《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明确支付义务、支付金额,以及重新协商支付日期,故原、被告在《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中确认“前述合同约定的舞美灯光设计及舞美道具、灯光制作和安装搭建工作已全部完成。……除上述款项支付事宜外,双方在铁甲雄心第二季项目的合作中不存在其他争议。”同时,本院注意到,被告提供的有关食宿交通费的材料系铁甲雄心整个项目发生的费用,且均发生在《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签署之前,即被告是在已知相关费用发生的情况对欠付金额作出的确认,《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对被告应有约束力。同时,结合被告举证,其直到2020年5月25日与原告沟通支付情况时仍未就食宿交通费用向原告提出任何异议。据此,就被告要求扣除食宿交通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理应按《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之约定,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2,662,000元。
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鉴于原、被告均确认《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未尽之部分,双方仍受《2019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道具、灯光安装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灯光设计委托合同》、《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一》、《铁甲雄心第二季舞美设计委托合同补充协议二》约束,且被告对于其存在延迟支付行为并无异议,故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原告为主张涉讼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现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律师费100,000元,故被告理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损失。对于违约金起算基数,应以本院认定的欠付金额即2,662,000元为准;对于违约金起算日,因原、被告双方未就支付期限以双方公司确认的方式在《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后达成新的一致,故双方仍应受《铁甲雄心第二季结算协议》的约束,被告逾期支付的应自2019年11月14日起算违约金;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综合被告恶意程度、原告实际损失等客观情况,在被告已提出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情况下,本院酌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倍计算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2,662,0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以2,66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倍计付);
二、被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91.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宇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袁黎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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