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执294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寒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茹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5民初1705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合同款2,662,0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以2,66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倍计付),律师费1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被执行人来院财产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冻结被执行人对外投资股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外,本院在执行(2021)沪0105执907号案件中,已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蒋萍
审判员顾首明
书记员邱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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