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乐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6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9号世界之窗文化园C区A、C座。
法定代表人:杨寒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悦,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乐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富村进村大街9号101、201、301。
法定代表人:霍志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龙珠运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先烈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栋3103、3201、3203-3204、3301-3307、3404室。
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植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乐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趣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龙珠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龙珠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视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支持视野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乐趣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合同性质为运输合同。根据《报关、运输合作协议》约定,乐趣公司将视野公司的灯光器材由中国境内运输至中国澳门,视野公司支付运输费及报关费用,其中第三条明确约定了乐趣公司的职责。因此视野公司与乐趣公司之间应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更偏向于委托合同,明显不当。即使一审法院将《报关、运输协议书》认定为委托合同,乐趣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视野公司货物修理费及损失的责任,视野公司这一诉请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二、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12月27日上午10:30分左右,在珠海横琴口岸莲花大桥距离澳门与内地分界线约50米处,运输器材的车辆之一粤Z×××××澳MS81-37车辆发生事故。直到2019年1月24日,广州云杰机电设备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云杰公司)作为出租人,以租赁合同关系起诉视野公司,要求视野公司对其承租的发电机损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苏0115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判决视野公司向云杰公司支付损失51474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和鉴定费共计42044元。判决生效后,视野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云杰公司支付556788元。因此,视野公司的损失是在依照法院判决向云杰公司做出赔付后产生的,诉讼时效应从2020年5月12日起算,本案未过诉讼时效。且从该事故发生后至提起诉讼前,视野公司一直与乐趣公司就因该案造成的赔偿额进行确定,至上述判决生效前也未达成一致。故诉讼时效应认定为持续。
被上诉人乐趣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合理,应予维持。第一,涉案协议实质是运输合同还是报关中介办理运输事项的委托合同,一审判决对此已有论述,乐趣公司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此不再赘述。第二,关于视野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都非常正确,应予维持。关于视野公司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2020年5月12日开始计算的问题,视野公司与乐趣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无论是代理委托合同还是运输合同所产生的违约之债,都与视野公司和云杰公司之间的违约之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视野公司与乐趣公司之间的违约之债产生于2016年12月27日,期间也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由于视野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本案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第三人龙珠公司述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事情发生在2016年12月27日,离视野公司起诉已经超过4年多了,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
原审第三人平安保险公司述称:视野公司主张的上诉问题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视野公司与乐趣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涉案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乐趣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义务,双方之间构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视野公司的权利起算时间节点应该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视野公司承担责任时,不应从事故发生时起算,否则将会导致视野公司没有实际承担责任之前就享有了其所谓的向承运人进行索赔的权利。如果视野公司没有进行赔偿或者未经法院判决需要对其托运人、委托人进行赔偿时,视野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损失,当然不享有向乐趣公司索赔的权利。平安保险公司认为视野公司的权利起算时间节点应该是视野公司被判决承担责任时起算,所以诉讼时效并没有届满,一审判决错误。
视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乐趣公司赔偿货物修理费399826元;2.乐趣公司赔偿视野公司损失156962元;3.乐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9日,广州亚钦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乐趣公司。
2016年,视野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乐趣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双方签订《报关、运输合同协议书》。因视野公司承接了澳门威尼斯人酒店金光综艺馆举办的江苏卫视跨年演唱会的舞台灯光部分制作安装工作,为此,有相关的灯光设备器材需从中国境内运至澳门,并于活动结束后运回中国境内。视野公司委托乐趣公司代办相关灯光设备器材暂时进出境的报关、运输事宜。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报关、运输费按每车28620元计费(标准车辆11.5米平板车,启运地广州/番禺),费用仅包含报关费、运输费;报关费、运输费按每车30740元(标准车辆11.5米平板车,启运地为深圳/东莞/佛山),费用仅包含报关费、运输费。现两台车由广州至澳门报关、运输费共计57240元;三台车由东莞至澳门报关、运输费共计92220元,合计149460元。2016年12月25日前,支付报关、运输总费用一半计74730元;2017年1月1日前,支付报关、运输总费用的尾款即74730元。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于设备器材运回中国境内当天结清。第二条约定,视野公司的职责是承担运费和保费,协助乐趣公司办理相关设备器材的报关工作并按期交付设备器材,确保设备器材均可正常使用,确保所申报设备器材的真实性,如查验申报不实的情形,被海关扣押或视为走私等,乐趣公司不承担视野公司所交付货物造成的任何连带法律及经济责任,视野公司需按时足额向乐趣公司支付约定的款项。第三条约定,乐趣公司的职责:按照视野公司所提供的灯光设备器材清单办理报关手续,按照视野公司要求提供灯光设备器材的运输车辆,确保货物按期到达,番禺至澳门往返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污染等问题,乐趣公司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视野公司经济损失:4.1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实际价格赔偿给视野公司;4.2因乐趣公司所负责的运输造成货物损坏的,乐趣公司负责赔偿修理费;4.3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货物损失,乐趣公司应与视野公司友好协商,承担货物部分经济损失。第四条约定,双方同意,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因处理争议而支付的合理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
合同签订后,视野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6日和2017年1月3日向乐趣公司各支付74730元。
乐趣公司签订合同后,便寻找案外人运输与报关。龙珠公司称其是帮其他案外人运输,未与乐趣公司签订过运输合同,也不认识乐趣公司,也未收取乐趣公司的任何运输费用。
2016年12月27日上午10:30左右,在珠海横琴口岸莲花大桥距离澳门与内地分界线约50米处,运输器材的车辆之一粤Z×××××澳MS81-37车辆(司机黄锡流)因被不明物体打扎前轮轮胎,导致轮胎突然爆裂致使车载货物滑落,车辆所载货物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事故发生后,乐趣公司通过微信及时告知视野公司工作人员,并将相关的报关材料发送给视野公司。2016年12月29日,乐趣公司工作人员问“保险公司有处理结果了吗?我有什么地方需要配合的”,2017年1月8日视野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暂时没有,我在等保险公司通知,我也在珠海待命”。视野公司陈述其并未就本案的损失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平安保险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2019年1月24日,云杰公司作为出租人,以租赁合同关系起诉视野公司,要求视野公司对其承租的发电机损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视野公司承租的一台静音发电机设备修复费用及两台发电机自损坏后至修复前的利润损失申请司法鉴定,价格评估报告定损金额为808425元,其中修复费用为399826元、利润损失408599元,另外,还有鉴定服务费53600元。视野公司认为鉴定机构评估的利润损失计算依据和计算时间不合理,另外云杰公司2018年底才起诉导致损失扩大,该部分不应由视野公司负担。云杰公司认为其多次向视野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协商索赔租赁物的损失无果才起诉,责任不在云杰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云杰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399826元,双方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云杰公司主张的利润损失408599元,法院酌定租赁物利润损失114918元;遂作出(2019)苏0115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判决视野公司向云杰公司支付损失514744元。案件诉讼费12420元,鉴定费53600元,合计66020元,由云杰公司负担23976元,由视野公司负担42044元。
判决生效后,视野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云杰公司支付556788元。
本案中,视野公司主张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4684元、住宿费938元、机票费1984元,并提供相应单据佐证。视野公司明确本案诉请基础是合同关系。一审庭审中,各方均同意适用内地法律作为本案准据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双方约定将机器设备运往澳门,合同运输目的地为澳门,本案属于涉澳民商事纠纷,故应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确定法律适用。因本案双方均同意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本案的法律关系;二是视野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是乐趣公司是否需要向视野公司赔偿损失,如果需要,赔偿的金额如何计算。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
视野公司主张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乐趣公司主张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受托人。本案中,视野公司、乐趣公司双方签订的《报关、运输合作协议书》约定,视野公司委托乐趣公司代办涉案灯光设备器材暂时进出境的报关、运输事宜,并向乐趣公司支付相关的报关费、运费。乐趣公司不是运输企业,只承担中介服务,寻找合适的运输公司。鉴于跨境运输的特点,本案合同主要的合同义务是需要将境内设备按照要求报关运出境并于活动结束后运回境内,视野公司看中乐趣公司的不是乐趣公司的运输资质,而是乐趣公司协助其完成该项服务的能力,至于乐趣公司寻找何人运输,属于乐趣公司合同选择的权限范围,故涉案合同更偏向委托合同关系。
二、关于视野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权时起计算。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在事故发生后,乐趣公司工作人员就通过微信方式告知了视野公司工作人员,故视野公司诉讼时效应从2016年12月27日起算。由于该诉讼时效横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故视野公司诉讼时效于2019年12月26日届满。视野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乐趣公司的抗辩成立,故应驳回视野公司诉请。视野公司以需要等损失确定才起算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由于视野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乐趣公司不再履行义务的抗辩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视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4元,由视野公司负担。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视野公司提交了2020年9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拟证明诉讼时效是持续的,双方一直对本案进行调解,无果后视野公司才起诉至法院。
乐趣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1,视野公司在一审没有其他理由不提供,而在二审才提供,已过举证期限。所有聊天记录都是在2020年9月开始的,到现在已经超过了3年的时间,不能证明视野公司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对于证据2,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形式也不合法,内容也没有要求乐趣公司承担债务,不能证明与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有任何联系。
龙珠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1,举证期限已经过了,龙珠公司不予质证,且显示的时间是2020年9月,也过了3年诉讼时效期限。对于证据2,举证期限已过,现在视野公司也没有原始载体,所以龙珠公司不予质证。
平安保险公司质证称:由法院依法审查。
另查明,视野公司在二审庭询中表示认可乐趣公司所述的其在签订涉案协议时没有运输资质的事实。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双方约定将机器设备运往澳门,合同运输目的地为澳门,本案属于涉澳民商事纠纷,故应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确定法律适用。由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均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审理本案,一审法院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本案的二审情况,本院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如下:关于涉案《报关、运输合作协议》性质的问题。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报关、运输合作协议》约定视野公司委托乐趣公司代办相关灯光设备器材暂时进出境的报关、运输事宜,乐趣公司按照视野公司所提供的灯光设备器材清单办理报关手续及提供运输车辆。而乐趣公司在签订涉案协议时并不具备运输资质,视野公司对此亦是知悉,乐趣公司仅是接受视野公司委托代办报关、运输事宜,涉案合同不符合运输合同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更偏向委托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视野公司认为涉案合同性质为运输合同,其与乐趣公司之间应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视野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权时起计算。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2016年12月27日,乐趣公司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已通过微信方式告知了视野公司工作人员,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6年12月27日起算。因该诉讼时效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尚未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可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于2019年12月26日届满。而视野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才提起本案诉讼,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视野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提起诉讼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并据此判决驳回视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视野公司认为视野公司的损失是在依照法院判决向云杰公司做出赔付后产生的,诉讼时效应从2020年5月12日起算,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及从该事故发生后至提起诉讼前,视野公司一直与乐趣公司就因该案造成的赔偿额进行确定,至上述判决生效前也未达成一致,故诉讼时效应认定为持续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视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8元,由上诉人南京视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建文
审判员  张一扬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佶利
黄绍朗
李蕴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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