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太民初字第0492号民事判决书与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执字第02587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胡建波,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太民初字第04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2587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108.0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