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788号
原告: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礼斌,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令培,上海昊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