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10384号
原告: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四通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受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139弄3号一层03室。
法定代表人:孟令培。
原告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昊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太仓市雅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祝翔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