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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昇建材有限公司、宜兴方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628号 原告:浙江云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栢城12幢2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2YB8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宜兴方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江南市场2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DBFJ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岳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0293151L。 法定代表人:储平。 原告浙江云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方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云昇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原告逾期交纳诉讼费,经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云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