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朗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朗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常仲裁字第040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常州仲裁委员会2017常仲裁字第0400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