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朗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04民初2155号
原告:江苏朗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512028807,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路8号恒生科技园二区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643167139,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勤业路288号。
负责人:陆红发。
被告: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672549573N,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杨山路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陆红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建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朗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服务费共计126429.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8825.04元(按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6月1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管理的****一期小区提供智能化系统修缮服务,约定的工程款共计9875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将系统交付被告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使用。同时,原告与被告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运营维保服务协议,为小区智能系统提供后续的维修保养。但两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以及维保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智能化系统修缮维保施工协议》第六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按以下方式:1、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为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且原、被告对该条款的效力并无异议,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应依据上述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本院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朗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