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全达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3150号
上诉人兰州全达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5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兰州全达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兰州全达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38元,减半收取3869元,由上诉人兰州全达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惠东 审判员  李志勇 审判员  邢定君
法官助理阎艺文 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