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992号
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多尔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多尔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多尔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