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2民初269号 原告: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煤机一厂路口中石油加油站后面。 经营者:***,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孵化园综合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诉被告甘肃兴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计1761元,由原告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