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2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法定代表人富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新友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苏州建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友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新友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建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7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273元,由苏州新友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新友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建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新友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47427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7427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014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
2.2019年6月21日、9月5日、12月11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本院予以冻结,并扣划转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0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证券、机动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0月1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5.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地,张贴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进程告知书,并于2019年12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款项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跃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