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2430号
原告: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暨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5251779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达顺精密汽车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村长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4627452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丽洁,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达顺精密汽车附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2019年11月11日,原告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76元,由原告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