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3987号
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鸷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港城大道567号金茂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江苏齐力建设集团齐赢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