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7314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暨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5251779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999900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17日到付清为止,按年息6%计算,诉前暂定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交一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牟县马顶堡桃村**置区楼房建设。2020年11月15日,中交一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项目装修部分分包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将其承包项目中的贴砖及上料劳务分包给原告。被告***是被告***公司的现场项目代理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施工,在2021年2月17日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结算单,被告欠原告劳务费999900元。截止到2021年4月,中交一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被告***公司260万元工程款,但被告***公司却不按时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所带领的工人为讨要工资多次信访。中牟县***办事处及中交一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公司下达***、督办函。被告***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劳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1.被告***在被告***公司中的代理权限仅限于与中交一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接洽,委托权限并不涉及到任何第三方,故本案***与原告间劳务合同仅为***个人行为,被告***公司不予认可。2.在被告***公司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面还明确了:代理人***无权转让委托权,而在与原告的劳务合同上面***将工程项目又转委托给了原告,并未得到***公司的认可或追认,且***公司也不认识原告,直到起诉才知道,***公司认为***与原告的这份转委托合同无效,对此不予认可。3.对于本案标的额999000元,被告***公司不予认可,***方并不清楚实际的工程量以及人工工资的明细,不仅需要通过权威部门实际丈量测算数据,更需要与工程总包方中交一公司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并对账,并且***方认为案涉工程项目的贴墙地砖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及未完工部分,根据工程总包方要求,还需要完成未完成部分并对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对此,工程总包方已要求在工程总价中一次性扣款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4.为查清本案事实,减少诉累,如本案确需支付实际施工人农民工工资的,本案应追加中交一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四号)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由上述规定可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并且,该规定也没有区分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拖欠分包、转包单位工程价款情形,一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而在本案中,施工总承包方即中交一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尚拖欠***方工程款,并未付清案涉的全部工程款项,中交一局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再依法进行追偿。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2020年10月25日,***公司给***开具了授权委托书,***也凭借授予的权限跟***签订了劳务合同,让其带工人进行墙地砖的铺设施工。2021年1月间,经过***跟中交项目部沟通,实际施工完成40000多平方,考虑到部分墙地砖有空鼓现象,就少计算了部分的量,扣除维修费用,就按40000平方左右计算,并也得到了***公司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确认,结算总额为400万元左右。2021年2月11日前中交公司也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给***公司付了260万元。***与工人们协商春节前先付一部分工资,春节后上工后再付余下工资。2021年2月11日左右,***公司给***班组的工人直接打其个人银行卡中,共18人总计400100元。2021年3月后,工人们全部上工后,讨要工资,经***和***公司法人***沟通无果,工人们围堵、殴打***,后又堵项目门,又群体上访,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为此项目所在地***劳保所出面多次和***公司法人***沟通,并对其出具书面督办函两次,都无果。***派出所出于维稳目的,也多次联系***公司法人***,都无果。还否定其签订的合同,也否定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说不认识***。***还辱骂了联系她的民警同志。事实上***确实也联系不上***,她已经把***电话、微信都拉黑了。目前项目停工,***公司也失联。那260万元确实进了***公司公账上,除了付给贴砖工人400100元外,还付给刮大白班组350950元,防水班组177050元,两笔材料款580000元,余100万元左右按道理应该还在其账上。关键的是***公司在这个项目上没有投一分钱,经***了解***公司早在春节前就把大部分钱挪用完了。综上,***不应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5日,***公司向***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致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县马顶堡安置房建设项目经理部: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的代表我单位委任***副经理(职务)为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县马顶堡安置房建设项目经理,承接马顶堡安置房建设项目5#、6#、7#、8#、9#楼及地下车库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代理人。代理人权限如下:合同签订、施工、材料领取、结算、支付相关事宜。代理人在此工程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我均承认。其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代理人无权转让委托权,此授权委托书一式3份。委托期限:2020年10月25日至工程结束。
2020年11月5日,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与***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马顶堡项目装修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为:马顶堡安置房建设项目5#、6#、7#、8#、9#楼及地下车库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以承包人划分区域为准)。
2020年11月7日,***公司(甲方)与***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分包了中交一公局工程有限公司马顶堡项目5、6、7、8、9#楼装饰工程,现将其中全部贴墙地砖劳务施工承包给乙方。一、结算单价:墙砖地砖(含上料)统一按每平方叁拾伍元计算,按实际量计算,此价格不含税;二、付款方式: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付款。甲方处由代理人***签字,乙方处由***签字。***公司对该合同不予认可。
2021年1月15日,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结算会签单》,结算类型:中期,施工内容:马顶堡项目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计结算含税金额4018527.73元。后附《工程结算表》中显示:5块料楼地面(1首层门厅,***,公共走道)数量2028.8㎡、25块料楼地面(卫生间)数量1834.24㎡、26块料楼地面(厨房)数量1577.52㎡、27块料楼地面(有洗衣机阳台)数量1758.16㎡、28块料楼地面(户内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普通封闭无地漏的阳台)数量19465.88㎡、29室内块料墙面(卫生间)数量8289.76㎡、30室内块料墙面(厨房)数量5329.2㎡。以上七项数量共计40283.56㎡。***与原告均称该七项系原告施工。
2021年2月17日,***公司与***签订《结算单》,内容为:根据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县马顶堡桃村李建设项目经理部与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量为40000平方(截止到2021.1.15),双方认可,统一按35元/平方结算(贴砖、上料、人工费),40000平方×35元/平方=1400000元。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2.11前分别打给***下面18个工人个人卡中共计400100元,还欠1400000元-400100元=999900元。甲方处由代理人***签字,乙方处由***签字。***公司对该结算单不予认可。
另查明,2021年4月7日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县马顶堡、桃村**置房建设项目经理部向***公司送达《关于催讨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的函》,主要内容为:我单位于2020年11月5日与贵公司签订《马顶堡项目装修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为马顶堡安置房建设项目5#、6#、7#、8#、9#楼及地下车库装修装饰工程施工。我单位于2021年1月15日给贵公司办理结算4018527.73元并于2021年2月7日支付260万元。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及支付比例视承包人所计算相应工程的支付款到位情况进行支付,在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足额工程款的前提下,我项目努力向公司争取资金以有限解决农民工资,贵公司却未将工程款合理运用,其中92.81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58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剩余109.19万元在贵公司账户闲置。截至当前,涉及欠薪农民工189人次,农民工工资约100万元。据合同支付条款约定付款时应优先支付劳务分包人应付农民工工资,**公司立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现场施工生产平稳进行,确保双方合作有序推进。若贵公司仍拖延不予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工期延误,我单位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021年4月19日***街道办事处向***公司送达《督办函》,主要内容为:中交一公局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县马顶堡,桃村**置房建设项目部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已经给你公司支付了260万款项,主要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而你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经***办事处劳保所再三与你公司沟通,督办处理,而你公司至今未处理到位。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公司向***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作为马顶堡安置房建设项目5#、6#、7#、8#、9#楼及地下车库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代理人。后***以***公司名义与***签订《劳务合同》及《结算单》,确认***公司尚欠***劳务费999900元。故***要求***公司支付劳务费9999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公司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9999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江苏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