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港苑休闲中心与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3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娴,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港苑休闲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建峰,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港苑休闲中心(以下简称金港苑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66元,减半收取3933元,由上诉人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东
审判员*雄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