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0760号 申请人: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567号金茂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方红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