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捷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奥捷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3执12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南京奥捷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栖霞区。
***与南京奥捷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宁劳人仲案[2017]5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案[2017]5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