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5民初988号
原告:江阴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933444X0,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3幢1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MRP8Q8Q,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新华路东、兴越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江阴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公司)与被告无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锦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锦华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合计232051.01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美瑞公司与锦华公司签订无锡四季景苑(中梁首府壹号)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工程日期、工程造价等做出明确约定。2021年8月19日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864466.11元,锦华公司已付632415.10元,尚欠232051.01元。美瑞公司多次催讨,锦华公司拒绝支付。
被告锦华公司辩称:美瑞公司并未对涉案工程提交相应结算材料,按合同约定锦华公司有***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工程款项和质保金金额无法确定,美瑞公司要求锦华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3日,锦华公司(甲方)与美瑞公司(乙方)签订无锡四季景苑(中梁首府壹号)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锦华公司委托美瑞公司负责四季景苑零星工程的供货、施工、维护和保修等工作,开工日期2019年6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6月30日,暂定总价款为951662.65元。合同第4.3条约定,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额97%,结算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申请支付质保金的书面申请,甲方扣除相关应扣款项后,将剩余款项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第二条约定,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门窗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质量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发包人项目小业主入住之日起计(但不晚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本工程及相关资料移交发包人后6个月起计算)。
2021年8月19日,美瑞公司向锦华公司出具结算承诺书,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款为864466.11元,截止2021年8月19日锦华公司累计已付工程款632415.10元,锦华公司同意本期支付206117.03元,余留25933.98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支付。美瑞公司由***签名并加盖公章,锦华公司由***签名,并签署“情况属实”。锦华公司内部进行合同付款审批,核准申请金额为206117.03元。2021年11月2日,***在打印的合同付款审批表上签名,并签署“流程已闭合,情况属实”。锦华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截止2021年9月1日已付款632415.10元。
美瑞公司陈述,零星工程于2019年6月30日竣工验收,没有竣工验收报告,零星工程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地库改造工程,二是顶复及底复卫生间改造工程,三是入户门封边工程。锦华公司陈述,2019年4月向业主交房,卫生间改造和门窗防渗漏工程相应的价款是多少需要核实。
上述事实,有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承诺书、合同付款审批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美瑞公司与锦华公司之间达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结算承诺书上签名和**,确认了零星工程款总额为864466.11元,该工程款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本院予以认定。扣除锦华公司已付632415.10元,锦华公司尚有工程款232051.01元未付。锦华公司确认2019年4月已开始向业主交房,美瑞公司陈述2019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公司未提供反证来否认美瑞公司主张的竣工时间,故本院认定零星工程竣工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约定了二类质量保修期,其中二年质量保修期已到期,五年质量保修期尚未到期,双方并没有区分不同质量保修期所对应的工程款,本院无法详细计算五年质量保修期所对应的质量保证金,又不能拒绝裁判,故本院酌定五年质量保修期所对应的质量保证金为12000元。本案中,锦华公司应当向美瑞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220051.01元,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保证金12000元可待质量保修期满后美瑞公司再另行主张。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时间和竣工验收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但二年质量保修期和五年质量保修期的计算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作出裁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锦华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美瑞公司工程款220051.01元,并承担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美瑞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计239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680元,合计诉讼费4070元,由美瑞公司负担210元,锦华公司负担3860元。该款已由美瑞公司预交,美瑞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美瑞公司支付3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