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637某某与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9637号
原告:**同,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
法定代表人:何国强。
原告**同诉被告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同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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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顾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