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安欧尚购物中心、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21执251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安欧尚购物中心,住所地海安县。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8日生,住如皋市。
关于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安欧尚购物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1、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安欧尚购物中心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的建筑装饰(潢)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6月1日解除。2、海安欧尚购物中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0万元及押金700元。3、海安欧尚购物中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8万元。4、海安欧尚购物中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783.75元。如海安欧尚购物中心、**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9659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559元,由海安欧尚购物中心、**承担。申请执行人苏州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5261.75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安欧尚购物中心、**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网络冻结被执行人***下的银行帐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安欧尚购物中心、**名下有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券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海安欧尚购物中心现已停业,经营者**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海安欧尚购物中心、***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海安欧尚购物中心停业,经营者**下落不明,名下未查询到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判长***
审判员韩良骍
代理审判员*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