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1093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海**金龙脚手架安装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JA3W1P,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
负责人:***。
被告:***,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苏州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海路23号隆盈商务广场1幢A513。
法定代表人:钱祎星。
原告常熟市海**金龙脚手架安装工程队与被告***、苏州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熟市海**金龙脚手架安装工程队撤回起诉处理。
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