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民终3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某,男,回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陇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兰州**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重审。
左某某、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7364元各自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