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91民初4430号
原告:甘肃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2024年10月15日,原告甘肃某甲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1元,由甘肃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