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333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佳,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9号16幢旭日华庭金棕榈弘阳大厦1单元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71590972K。
法定代表人:曾素清。
被告: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那巷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T8ABM6X。
法定代表人:沈仑。
原告***与被告***、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19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