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618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雄天建筑吊篮机械厂,注册号×××82,住所地江阴市夏港街道夏南村(江阴市夏港志超建材厂院内)。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71590972K,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9号16幢旭日华庭金棕榈弘阳大厦1**6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亮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XGYUE4U,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28号2层2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雄天建筑吊篮机械厂诉被申请人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亮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雄天建筑吊篮机械厂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雄天建筑吊篮机械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雄天建筑吊篮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保全费400元,合计681元(江阴市雄天建筑吊篮机械厂已预交),由江阴市雄天建筑吊篮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