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3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申请人: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71590972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9号16幢旭日华庭金棕榈弘阳大厦1**609室。
***诉***、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3339号民事裁定,已冻结***、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