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5735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旭日华庭金棕榈弘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那巷路**iv>
法定代表人:沈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