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1108号之一
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境内206国道西侧宿州市龙华矿机有限公司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9号16幢旭日华庭金棕榈弘阳大厦1单元6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4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安徽汇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